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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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商行政管理局处字〔2017〕第20号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按照《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占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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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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