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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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晓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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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6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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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30 |
2 |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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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927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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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1-01 |
3 |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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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716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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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1-01-01 |
4 |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雯姗、范正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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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49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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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0-20 |
5 |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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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64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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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0-09 |
6 |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志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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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663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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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6-21 |
7 |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锦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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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66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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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6-20 |
8 |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晓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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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66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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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07-20 |
9 |
关玉琼、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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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12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关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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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4 | 2019-08-02 |
10 |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炽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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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34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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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11-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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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260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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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60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关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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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607号之一关玉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2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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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2 |
(2021)粤2072民初26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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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60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关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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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607号关玉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60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4630元违约金1920元(逾期违约金计收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暂计日期2018年10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上述两项共计为2655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21)粤2072民初2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关玉琼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10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黄俊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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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3 |
(2019)粤2072民初166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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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663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国权 陈牡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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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6638号叶国权、陈牡丹: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国权、陈牡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6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国权、陈牡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254.88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每月应缴纳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自该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国权、陈牡丹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叶国权、陈牡丹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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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4 |
(2019)粤20民终1251号送达二审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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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12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 被上诉人-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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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终1251号关玉琼:本院受理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1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本案按上诉人关玉琼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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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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