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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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东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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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365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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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26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钟式桥、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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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1230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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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13 |
3 |
冯伟健、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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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1038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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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1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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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执5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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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23 |
5 |
吴信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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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63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吴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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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1-01 |
6 |
陈炫年、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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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5482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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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1-07 |
7 |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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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665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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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1-01-01 |
8 |
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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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664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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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1-01-01 |
9 |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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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66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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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1-01-01 |
10 |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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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665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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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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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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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30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 被告- 黄爱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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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黄爱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爱丽、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爱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36263.21元及利息(以36263.2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黄爱丽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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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2 |
(2019)粤2072民初160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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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6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 被告- 汪英 阳桂华 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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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6054号汪英、阳桂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诉被告汪英、阳桂华、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6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3月3日尚欠的借款本金343292.32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3日尚欠正常利息10317.82元,罚息204.89元,复利246.87元;自2019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其中罚息、复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95倍计算);二、被告汪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赔偿律师费176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对被告汪英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东38号锦绣东方家园2期22幢1204房(销售合同编号:HTN2015095580,抵押登记备案证明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562607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阳桂华、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4元,诉保费2368元,合计9212元,由被告汪英、阳桂华、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已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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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3 |
(2018)粤2072民初88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与被告黄爱丽、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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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88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 被告- 黄爱丽 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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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8876号黄爱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与被告黄爱丽、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爱丽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395243.79元、利息5792.28元、罚息26.84元、复利48.24元(暂计至2018年6月12日,之后的从2018年6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2.被告黄爱丽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056元;3.原告对被告黄爱丽提供的位于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东38号锦绣东方家园2期24幢401房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爱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421167.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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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4 |
(2018)粤2072民初88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与被告黄爱丽、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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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88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 被告- 黄爱丽 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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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8875号黄爱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与被告黄爱丽、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爱丽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375223元、利息5050.11元、罚息17.88元、复利67.33元(暂计至2018年6月12日,之后的从2018年6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2.被告黄爱丽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9018元;3.原告对被告黄爱丽提供的位于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东38号锦绣东方家园3期57幢706房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爱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399376.3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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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5 |
(2017)粤2072民初8849号原告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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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88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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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8849号李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8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碧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9378元及违约金(其中,53126元自2016年1月8日起算,26563元自2016年7月6日起算,53126元自2017年1月2日起算,26563元自2016年7月6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2元,由被告李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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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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