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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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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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544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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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2-24 |
2 |
王育全与蒋伟、张洪、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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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25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育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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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10 |
3 |
林华钊与张洪、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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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19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林华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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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10 |
4 |
罗树艺与蒋伟、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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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18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罗树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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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14 |
5 |
黎武兵与蒋伟、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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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18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黎武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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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14 |
6 |
卞林与张洪、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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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18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卞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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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14 |
7 |
郴州联鑫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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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执26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郴州联鑫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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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12-03 |
8 |
张洪与林剑虹、蒋伟、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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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民终18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张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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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7-17 |
9 |
张洪与汪萍、蒋伟、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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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民终18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张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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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7-17 |
10 |
张洪与廖丽芳、蒋伟、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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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民终17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张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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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7-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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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404执574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5 | 详情 |
2 | (2020)粤0404执267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0 | 详情 |
3 | (2019)粤0106执2266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5 | 详情 |
4 | (2019)粤0404执1372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0 | 详情 |
5 | (2019)粤0404执1279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4 | 详情 |
6 | (2019)粤0404执1270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3 | 详情 |
7 | (2019)粤0404执1256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3 | 详情 |
8 | (2019)粤0404执1268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3 | 详情 |
9 | (2019)粤0404执1273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3 | 详情 |
10 | (2019)粤0404执1272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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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404执异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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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执异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长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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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执异6号之一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长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4执异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申请执行人广东长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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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2 |
(2019)粤0404民初273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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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27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罗迎之 被告- 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蒋伟 张洪 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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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734号之一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迎之诉被告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伟、张洪、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27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罗迎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原告罗迎之已预交1917元,本院予以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邓在闲、罗湘、梁锦春联系电话:0756-7256860、7256862、725682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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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3 |
(2019)粤0404民初273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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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27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罗德瓦 被告- 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蒋伟 张洪 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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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732号之一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德瓦诉被告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伟、张洪、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27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罗德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2元,原告罗德瓦已预交1916元,本院予以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邓在闲、罗湘、梁锦春联系电话:0756-7256860、7256862、725682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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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4 |
(2019)粤0404民初273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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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27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汪萍 被告- 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蒋伟 张洪 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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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733号之一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萍诉被告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伟、张洪、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2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驳回原告汪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40元,原告汪萍已预交17,520元,本院予以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邓在闲、罗湘、梁锦春联系电话:0756-7256860、7256862、725682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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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5 |
(2019)粤0404民初2732-27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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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2732-27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罗迎之 罗德瓦 汪萍 被告- 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张洪 蒋伟 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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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732-2734号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德瓦、汪萍、罗迎之诉被告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洪、蒋伟、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五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详见起诉状);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12月13日下午14:40在本院三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八日联系人:邓在闲、梁锦春联系电话:0756-725682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三灶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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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
6 |
(2018)粤0404民初1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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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17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志忠 被告- 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张洪 蒋伟 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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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753号蒋伟(4306241974****9716):本院受理原告朱志忠诉被告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洪、蒋伟、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通知书之一(追加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四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2、判决四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40,000元(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1日开始计,每天按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7年10月20日,判决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9:45分在本院三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联系人:邓在闲、梁锦春联系电话:0756-725682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三灶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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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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