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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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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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91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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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6-15 |
2 |
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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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申966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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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2-07 |
3 |
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电镀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协会环保产业园区业主委员会、乐清市电镀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协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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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民初100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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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8-25 |
4 |
孙明山、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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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214号之三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孙明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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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1-07 |
5 |
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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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8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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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19-12-02 |
6 |
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新翔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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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86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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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19-12-02 |
7 |
孙明山与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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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902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孙明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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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11-01 |
8 |
孙明山、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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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902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孙明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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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10-09 |
9 |
高海波与李金旺、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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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6525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高海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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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20-01-02 |
10 |
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等与乐清市新禹退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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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民初23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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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10-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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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05民初100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沿海世纪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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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7-03-26 |
2 | (2016)粤0305民初100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沿海世纪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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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16-1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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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7895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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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89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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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895号刘哲: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7895号案件的起诉状(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0369.15元及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0212.86元【2012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2、被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专项维修资金3036.6元及赔偿原告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021.18元【2012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3、被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水费2254.93元及赔偿原告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518.18元【2012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4、被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垃圾处理费1115.41元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的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410.97元【2012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09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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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2 |
(2021)粤0305民初7896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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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89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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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896号陆怡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怡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7896号案件的起诉状(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7668.25元及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861.88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2、被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专项维修资金767.01元及赔偿原告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86.21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3、被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水费410.64元及赔偿原告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79.22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4、被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垃圾处理费62.67元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的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2.09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6日10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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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3 |
(2018)粤0305执755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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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5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沿海世纪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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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7559号深圳市沿海世纪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00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75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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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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