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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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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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94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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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16 |
2 |
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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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69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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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19 |
3 |
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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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32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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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5-19 |
4 |
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汤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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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5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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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2 |
5 |
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东某、东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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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58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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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2 |
6 |
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专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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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3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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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10 |
7 |
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马晟云、汤隽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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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6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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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1-06 |
8 |
(2020)粤1972执异97号李忠宁、史勇琼与东莞市虎门承诺电子厂、东莞市宏昱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普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壹线通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鼎杰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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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史勇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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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1-19 |
9 |
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壹线通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史勇琼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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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30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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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0-22 |
10 |
东莞市虎门承诺电子厂、东莞市鼎杰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李忠宁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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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1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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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0-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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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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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6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 马晟云 汤隽芳 汤君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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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632号之一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5913518X8):本院受理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诉你方与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马晟云、汤隽芳、汤君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315809.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15809.0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6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总额以不超出货款本金为限);二、限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9000元;三、限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5263.24元;四、被告马晟云、汤隽芳对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晟云、汤隽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马晟云、汤隽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664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马晟云、汤隽芳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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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2 |
(2020)粤1972民初2632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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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6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 马晟云 汤隽芳 汤君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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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632号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5913518X8):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诉你与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马晟云、汤隽芳、汤君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315809.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2%/月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5191元),暂共计1321000.08元;2.被告赔偿因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59000元、担保费5263.24元;以上两项暂共计1385263.32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根据被告一的采购订单,多次向被告一供应线材等货物,并对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送货地点进行了约定,交易完成后双方每个月均会进行对账。天圳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于2019年11月2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的承担及法院管辖,并将马晟云、汤隽芳作为案涉货款的担保人。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货款。被告二、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三、四、五均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其应当对上述债务以其未缴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本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定于2020年6月22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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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3 |
(2020)粤1972民初2632号公告判决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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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6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 马晟云 汤隽芳 汤君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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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632号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5913518X8):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诉你与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马晟云、汤隽芳、汤君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315809.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15809.0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6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总额以不超出货款本金为限);限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9000元;限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5263.24元;被告马晟云、汤隽芳对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晟云、汤隽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东莞中钜资讯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马晟云、汤隽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664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天圳实业有限公司、马晟云、汤隽芳共同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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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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