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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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与杭州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林广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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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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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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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4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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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46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大厦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林广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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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林广场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林广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林广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剩余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合计31141.24元;二、被告杭州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林广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9元(原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已预交3411元),减半收取664.50元,由被告杭州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林广场分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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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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