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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桥易斯

    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兴越路1705号蓝天华都苑2幢110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尤庆印、孙锦国、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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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尤庆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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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尤庆印、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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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尤庆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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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尤庆印与孙锦国、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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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尤庆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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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602民初11446号原告尤庆印与被告孙锦国、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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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1144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尤庆印 被告- 孙锦国 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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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孙锦国(3306211990****0831)、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尤庆印与被告孙锦国、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11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孙锦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尤庆印归还垫付的欠款人民币16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孙锦国、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尤庆印违约金人民币7200元;三、驳回原告尤庆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6元,由原告尤庆印负担176.5元,由被告孙锦国负担579.5元(被告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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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31
    2

    (2019)浙0602民初11446号原告尤庆印诉被告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锦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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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1144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尤庆印 被告- 孙锦国 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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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孙锦国(3306211990****0831)、绍兴柯桥易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尤庆印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1144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16000元欠款,并支付自2018年9月起按1000元/月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为15000元);二、二被告支付超期完工的违约金72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20日10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程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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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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