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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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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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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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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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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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上海博大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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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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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与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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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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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袁关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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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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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黄建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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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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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南极智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知行博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宋健强、王勇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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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原告-海南极智创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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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与黄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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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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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与袁关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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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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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南极智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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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海南极智创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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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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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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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03民初7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 被告- 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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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赣02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返还车架号为LVFAA2AD2HK010738M70车辆、LVFAA2AD6HK010743M70车辆、LVFAD2AD8HG053121北斗星X5车辆、LVFAD2AD2HG053129北斗星X5车辆、LVFAD2AD4JG000678北斗星车辆、LVFAD2ADXJG005535北斗星X5车辆、LVFAD2AD7JG005559北斗星X5车辆;二、被告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26537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9613.4元;三、驳回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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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2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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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03民初7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 被告- 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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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203民初732号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联系人:陈法官,联系电话:0798-8281360联系地址: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1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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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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