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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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郭月娘、郭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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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5民初5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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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8-03-06 | 2018-06-13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庄景平、泉州市泉港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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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24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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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7-09-21 | 2017-12-22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庄景平、泉州市泉港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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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2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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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7-09-21 | 2017-11-2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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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庄小勇、泉州市泉港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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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被告- 庄小勇 泉州市泉港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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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庄小勇、泉州市泉港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5-16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庄小勇、泉州市泉港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诉被告庄小勇、泉州市泉港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庄小勇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庄小勇贷款本息;2、责令被告庄小勇偿还借款本金127338.61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截止起诉日止尚欠逾期利息及罚息5008.94元),及自起诉次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3、被告泉州市泉港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含公告送达费、保全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点击文档下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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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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