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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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1901号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四川三友出租汽车公司、王洪波、国泰财产保险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王吉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及第三人成都市春雨出租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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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190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三友出租汽车公司 王洪波 国泰财产保险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王吉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当事人- 成都市春雨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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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11901号成都川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四川三友出租汽车公司、王洪波、国泰财产保险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王吉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春雨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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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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