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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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黎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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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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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黎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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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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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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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83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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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83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 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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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8337号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王黎与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8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王黎返还回购价款18万元;二、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王黎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1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王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18元,由原告承担422元,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796元。原告已预交4218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3796元。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7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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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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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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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4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静 当事人- 浩鸿海公司 鸿海环球公司 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浩鸿海上海公司 被告- 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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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10469号 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静诉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046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上诉状。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静返还回购价款本金19万元;二、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本金1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15.4%),自2020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依照前述方法计算所得金额应扣除已支付的收益18705元;三、被告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朱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73.74元,由被告浩鸿海上海公司、鸿海环球公司、深圳浩鸿海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受理费,被告浩鸿海上海公司、鸿海环球公司、深圳浩鸿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将受理费4373.74元迳付原告朱静。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2021)粤0305民初104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本金1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自2020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依照前述方法计算所得金额应扣除已支付的收益20130元”;2、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你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李顿萍 联系电话:0755-26566265 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 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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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3 |
(2021)粤0305民初10469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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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4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静 被告- 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 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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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469号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静诉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二审管异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席小战、李顿萍联系电话:0755-2656582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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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4 |
(2021)粤0304民初274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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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4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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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407号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赖祥忠与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向赖祥忠返还33.6万元;2、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向赖祥忠支付利息(其中包括以33.6万元为基数,按9%/年计算,自2021年2月20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3231.12元,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向赖祥忠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包括以40万元为基数,按6.4%/年计算,自2019年11月21日起算,计至2019年12月20日为2033.97元;以36.8万元为基数,按6.4%/年计算,自2019年12月21日起算,计至2020年3月3日为4710.4元;以35.2万元为基数,按6.4%/年计算,自2020年3月4日起算,计至2020年4月15日为2592.26元;以34.88万元为基数,按6.4%/年计算,自2020年4月16日起算,计至2020年5月14日为1712.46元;以34.56万元为基数,按6.4%/年计算,自2020年5月15日起算,计至2020年5月26日为666.58元;以34.24万元为基数,按6.4%/年计算,自2020年5月27日起算,计至2020年7月17日为3061.9;以33.6万元为基数,按6.4%/年计算,自2020年7月18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15082.26元,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14时30分,你司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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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5 |
(2021)粤0304民初274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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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4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锦青 被告- 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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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410号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锦青与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向陈锦青返还8.7万元;2、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向陈锦青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以9.5万元为基数,按15.4%/年计算,自2020年10月20日起算,计至2021年2月23日为5050.35元;以9.2万元为基数,按15.4%/年计算,自2021年2月24日起算,计至2021年3月8日为465.79元;以8.7万元为基数,按15.4%/年计算,自2021年3月9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23日为513.89元,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14时30分,你司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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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6 |
(2021)粤0304民初2740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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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4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范慈英 被告- 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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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409号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范慈英与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向范慈英返还《转让协议》一中的本金24.6万元;2、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向范慈英返还《转让协议》二中的本金20万元;3、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向范慈英支付利息(其中包括以24.6万元为基数,按10%/年计算,自2021年2月18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2763.29元,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9%/年计算,自2021年3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1232.88元,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向范慈英支付《转让协议》一中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包括以28.5万元为基数,按5.4%/年计算,自2020年3月19日起算,计至2020年4月21日为1391.4元;以27万元为基数,按5.4%/年计算,自2020年4月22日起算,计至2020年5月18日为1038.58元;以25.5万元为基数,按5.4%/年计算,自2020年5月19日起算,计至2020年6月18日为1131.78元;以25.2万元为基数,按5.4%/年计算,自2020年6月19日起算,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1155.75元;以24.9万元为基数,按5.4%/年计算,自2020年7月21日起算,计至2020年8月20日为1105.15元;以24.6万元为基数,按5.4%/年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8079.58元,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向范慈英支付《转让协议》二中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包括以25万元为基数,按6.4%/年计算,自2019年11月7日起算,计至2019年12月9日为1402.74元;以22.5万元为基数,按6.4%/年计算,自2019年12月10日起算,计至2020年1月6日为1065.21元;以21.25万元为基数,按6.4%/年计算,自2020年1月7日起算,计至2020年3月6日为2198.36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6.4%/年计算,自2020年3月7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13641.64元,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6、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14时30分,你司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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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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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87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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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87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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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8710号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王黎与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鸿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国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泰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华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87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7.6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7.6万元为基数,按10%/年计算,自2021年2月2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人民币2873.43元,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以人民币28.5万元为基数,按5.4%/年计算,自2020年5月22日起算,计至2020年6月22日为人民币1307.10元;以人民币28.2万元为基数,按5.4%/年计算,自2020年6月23日起算,计至2020年7月21日为人民币1168.17元;以人民币27.9万元为基数,按5.4%/年计算,自2020年7月22日起算,计至2020年8月21日为人民币1238.30元;以人民币27.6万元为基数,按5.4%/年计算,自2020年8月22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人民币9024.07元,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30日09时15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院联系人:周湘情电话:0755-2274653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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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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