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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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苟强明、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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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8692号之一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苟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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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9 |
2 |
周子涵、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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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39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子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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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27 |
3 |
范蓉与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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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4执2098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范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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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30 |
4 |
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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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99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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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05 |
5 |
张茂立与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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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5593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张茂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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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1-31 |
6 |
3220范蓉与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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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4民初322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范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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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2-11 |
7 |
杜培迎与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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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4执2660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杜培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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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01 |
8 |
3221高锦与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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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4民初322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高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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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0-28 |
9 |
聂伟新与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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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02民初606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聂伟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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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8-12 |
10 |
龚雪与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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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2执11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龚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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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6-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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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1002执119号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2 | (2020)苏1002执118号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3 | (2020)苏1002执117号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4 | (2020)苏1002执116号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5 | (2020)苏1002执115号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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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44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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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451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黎鸿清 被告- 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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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4451号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黎鸿清与被告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4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黎鸿清撤回对被告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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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2 |
(2021)粤0307执86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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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8692号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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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8692号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苟强明与被执行人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10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869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8692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8692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8692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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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3 |
(2021)粤0307民初44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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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451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黎鸿清 被告- 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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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4451号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黎鸿清与被告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445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诉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及原告亲属朋友所有电话、微信信息的骚扰行为,停止泄露原告身份信息、将原告身份信息恶意摆上公开网络平台的行为、侵犯原告的隐私名誉权的行为,诉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二、诉求被告支付本次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2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黄碧丽电话:0755-286258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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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4 |
(2021)粤0307民初44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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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451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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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4451号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黎鸿清与被告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445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诉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及原告亲属朋友所有电话、微信信息的骚扰行为,停止泄露原告身份信息、将原告身份信息恶意摆上公开网络平台的行为、侵犯原告的隐私名誉权的行为,诉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二、诉求被告支付本次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2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黄碧丽电话:0755-286258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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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5 |
(2021)川0107执19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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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995号 | - |
原告- 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 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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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9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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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6 |
(2021)川0107执3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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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39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子涵 被告- 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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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周子涵申请执行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3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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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7 |
(2020)粤0307民初3100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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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001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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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001号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苟强明诉被告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100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苟强明作为被告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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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8 |
(2020)粤0307民初31001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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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001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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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001号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苟强明与被告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7民初3100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7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9月3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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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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