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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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4045-1404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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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0-07-01 |
| 2 |
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莫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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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26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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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12-07 |
| 3 |
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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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57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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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7-12 | 2018-11-06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粤0305民初768号 | - |
原告- 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莫畏实业有限公司 张晓凤 杭州文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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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8-12-06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0305民初14045-140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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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4045-140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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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4045-14048号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4045-140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垫付采购款并支付资金服务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被告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起算日详见附表,以垫资款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各案原告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2月11日发布。联系人:朱浩鹏王健联系电话:0755-2648697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附表:案号供应商签约时间采购金额(元)垫资日垫资金额(元)服务费(元)违约金起算日受理费(元)14045三盈2015.12.102016302015.12.111613047694.22016.3.105745.4414046荣毅2015.12.23600002015.12.23480002289.62016.3.232145.2414047威尔斯2015.12.10999002015.12.11799203812.182016.3.103317.4614048莱普2015.12.103001352015.12.1124010811453.152016.3.107858.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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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 2 |
(2019)粤0305民初14037-1404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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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4037-1404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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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4037-14040号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四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4037-140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垫付采购款并支付资金服务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被告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起算日详见附表,以垫资款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各案原告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附表案号供应商签约时间采购金额(元)垫资日垫资金额(元)服务费(元)违约金起算日受理费(元)14037朵悠2015.12.101003602015.12.11802883829.732016.3.103330.6214038云锦2015.12.102000002015.12.1116000076322016.3.105710.4814039达威2015.12.141001152015.12.15800923820.082016.3.143323.614040红瑞2015.12.11128298.452015.12.15102638.764895.872016.3.144129.74注:该公告于2019年12月11日发布。联系人:叶宛蓉蒋侃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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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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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4045-140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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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4045-140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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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4045-14048号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四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2日09时30分在沙河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五日联系人:朱浩鹏、王健联系电话:0755-2648697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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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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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4037-1404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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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4037-1404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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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4037-14040号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狸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四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五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8月5日发布。联系人:蒋侃、叶宛蓉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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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 5 |
(2019)粤0305执326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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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2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凤 杭州莫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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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3263号杭州莫畏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凤: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汇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7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32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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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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