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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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家梅、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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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5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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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5-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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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93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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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粤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甘肃公航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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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9356号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粤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公航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93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1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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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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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1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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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1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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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6129号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余家梅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作为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61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余家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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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3 |
(2020)粤03民终2375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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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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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754号王梓屹、王薇、詹丰先、左世杰、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余家梅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梓屹、王薇、詹丰先、左世杰、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3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余家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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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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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356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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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航旅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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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9356号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粤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航旅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依法审理该案。如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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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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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1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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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1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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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6129号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余家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作为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现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二审书面审理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们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们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们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们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们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们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们可选择:1、由你们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们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们同意由败诉方向你们支付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注:本公告已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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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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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54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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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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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754号王梓屹、王薇、詹丰先、左世杰、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余家梅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梓屹、王薇、詹丰先、左世杰、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何溯、邓婧、孔卫新,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徐楚芹、谭星。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发布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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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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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310号上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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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3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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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310号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余家梅不服此次判决,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9)粤0304民初473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至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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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8 |
(2019)粤0304民初473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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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3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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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311号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梓屹、王薇、詹丰先、余家梅、左世杰、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梓屹、王薇、詹丰先、余家梅、左世杰、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包含正常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为人民币601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服务费(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为人民币43000元);5、依法判令原告对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8、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长胡建军、人民陪审员易辉、人民陪审员贺河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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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9 |
(2019)粤0304民初473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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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3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王梓屹 王薇 詹丰先 余家梅 左世杰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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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310号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梓屹、王薇、詹丰先、余家梅、左世杰、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梓屹、王薇、詹丰先、余家梅、左世杰、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包含正常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为人民币30225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服务费(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为人民币17500元);5、依法判令原告对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8、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长胡建军、人民陪审员梁琴、人民陪审员刘玉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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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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