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惠农非

    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长海路312号707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范鑫、史建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502民初5554号 合同纠纷

    原告-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4-27
    2

    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长兴丰采园艺有限公司、卞良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522民初43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3-12
    3

    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长兴鑫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浙0522民初6067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长兴鑫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罗某
    收起

    ... 展开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01-25 2021-03-11
    4

    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徐百民、孙文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522民初262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06-18 2020-09-02
    5

    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殷跃勤、刘太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522民初2323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殷跃勤
    刘太梅
    收起

    ... 展开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06-11 2020-07-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502民初5554号 收起

    ... 展开
    (0572)-2058250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二环北路78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范鑫 史建英 收起

    ... 展开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告范鑫、史建英: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5554号原告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鑫、史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其,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1-04-16
    2

    (2020)浙0502民初5554号 收起

    ... 展开
    (0572)-2058250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二环北路78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范鑫 史建英 收起

    ... 展开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告范鑫、史建英: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5554号原告长兴惠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鑫、史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1年3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0-12-22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