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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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富市管罚处字〔2019〕0053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所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因当事人未提供卷烟的进、销货凭证,也未建立台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以杭州市烟草公司富阳分公司提供的同期市场价证明计算,查获的卷烟价值为15210.25元。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和《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出口倒流国产卷烟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7条。 2、罚款31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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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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