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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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创鑫投资合伙企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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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民初28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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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07-01 |
2 |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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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恢69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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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07-01 |
3 |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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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异47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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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19-05-08 |
4 |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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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异44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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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4 | 2019-05-05 |
5 |
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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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2执912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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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2 | 2019-02-01 |
6 |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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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执79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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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09 | 2018-12-03 |
7 |
宁波众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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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民初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众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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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8-11-13 |
8 |
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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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2执912号之一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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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8 | 2019-02-01 |
9 |
洋浦恒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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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51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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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6-05-05 | 2016-12-14 |
10 |
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服务公司、樊则华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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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民申30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再审申请人-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服务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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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3-08 | 2019-06-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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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破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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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 96 刑没 1 号 | - |
当事人- 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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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破1-7号本院根据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10日分别裁定受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7案,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债务人的管理人,有关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债务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邮政编码:570102;联系人:严明敏、王一舟、李睿、许乃夫;联系电话:17158908698、17158908699、17158900196、1715890019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申报方式和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将在各方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开展工作,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会议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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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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