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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益力集团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桥湖南路24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7

    法律诉讼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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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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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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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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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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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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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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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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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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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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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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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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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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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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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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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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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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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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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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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宝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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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原告- 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卢娟 杨家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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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0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珠海市斗门益力味精有限公司 佛山市环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 曌 晟贸易有限公司 何昶明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朱潮江 佛山市顺德区潮江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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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9
    3 - -

    原告- 广东富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何图和 何恩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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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17-07-07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杨家欢 何恩明 梁少杏 何昶明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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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12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杨家欢 何恩明 梁少杏 何昶明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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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12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6执1819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17 详情
    2 (2019)粤0403执125号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10 详情

    送达公告1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6民特2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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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特221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原告- 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卢娟 杨家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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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特221号卢娟、杨家欢: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卢娟、杨家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特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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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0
    2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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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何图和 何恩明 何昶明 陈用跃 罗妙珊 朱潮江 韩宏 韩伟 周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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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何图和、何恩明、何昶明、陈用跃、罗妙珊、朱潮江、韩宏、韩伟、周芊: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因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何图和、何恩明、何昶明、陈用跃、罗妙珊、朱潮江、韩宏、韩伟、周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返还商业汇票票款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1月9日起至票款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票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返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3.4%计算,罚息从2015年5月26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3.4%)×150%计算,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3.4%)×150%计收复利,利率每月调整1次);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返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3.4%计算,罚息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3.4%)×150%计算,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3.4%)×150%计收复利,利率每月调整1次);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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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5
    3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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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20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杨家欢 何恩明 梁少杏 何昶明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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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2023号杨家欢、何恩明、梁少杏、何昶明、罗妙珊: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杨家欢、何恩明、梁少杏、何昶明、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终202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734元,由上诉人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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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2
    4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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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20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杨家欢 何恩明 梁少杏 何昶明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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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2024号杨家欢、何恩明、梁少杏、何昶明、罗妙珊: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杨家欢、何恩明、梁少杏、何昶明、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1元,由上诉人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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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2
    5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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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何图和 何恩明 何昶明 陈用跃 罗妙珊 朱潮江 韩宏 韩伟 周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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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何图和、何恩明、何昶明、陈用跃、罗妙珊、朱潮江、韩宏、韩伟、周芊: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因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何图和、何恩明、何昶明、陈用跃、罗妙珊、朱潮江、韩宏、韩伟、周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返还商业汇票票款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1月9日起至票款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票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返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3.4%计算,罚息从2015年5月26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3.4%)×150%计算,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3.4%)×150%计收复利,利率每月调整1次);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返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3.4%计算,罚息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3.4%)×150%计算,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3.4%)×150%计收复利,利率每月调整1次);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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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6
    6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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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宝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陈国超 罗妙珊 陈用跃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何昶明 何团和 程焕有 何国和 黄辉健 何恩明 何图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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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7号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何图和、陈用跃、黄辉健、罗妙珊:本院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宝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陈用跃、何图和、黄辉健、程焕有、陈国超、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2、案件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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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3
    7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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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宝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何昶明 何恩明 何团和 何国和 陈用跃 何图和 黄辉健 程焕有 陈国超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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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7号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何图和、陈用跃、黄辉健、罗妙珊:本院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宝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陈用跃、何图和、黄辉健、程焕有、陈国超、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2、案件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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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3
    8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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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宝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何昶明 何恩明 何团和 何国和 陈用跃 何图和 黄辉健 程焕有 陈国超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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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6号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何图和、陈用跃、黄辉健、罗妙珊:本院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宝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陈用跃、何图和、黄辉健、程焕有、陈国超、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裁定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99539295.22元及罚息(计至2015年8月4日的罚息为6065083.42元,此后以99539295.2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1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8647997.01元及利息(计至2015年7月6日的利息为4896778.72元,此后以58647997.01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陈用跃、何图和、黄辉健、程焕有对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权对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分别以该司提供抵押的0757顺监092013110600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0757顺监092013110600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0757顺监0920131106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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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26
    9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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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宝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陈国超 罗妙珊 陈用跃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何昶明 何团和 程焕有 何国和 黄辉健 何恩明 何图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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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6号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何图和、陈用跃、黄辉健、罗妙珊:本院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宝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陈用跃、何图和、黄辉健、程焕有、陈国超、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裁定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99539295.22元及罚息(计至2015年8月4日的罚息为6065083.42元,此后以99539295.2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1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8647997.01元及利息(计至2015年7月6日的利息为4896778.72元,此后以58647997.01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陈用跃、何图和、黄辉健、程焕有对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权对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分别以该司提供抵押的0757顺监092013110600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0757顺监092013110600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0757顺监0920131106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权在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的10.9301%范围内,以陈国超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顺宝花园180号别墅(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302867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的79.1593%范围内,以顺宝公司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顺宝花园的顺宝花园内1.2座商铺11至24,顺宝花园3座1号至12号商铺,顺宝花园4座1号至12号商铺,顺宝花园5座1号至5号商铺,顺宝花园B区1-1号至1-12号铺位,顺宝花园B区2-1号至2-12号铺位,顺宝花园B区3-1号至3-10号、3-13号铺位,顺宝花园B区22座Ⅰ、Ⅱ区14号至60号铺,顺宝花园B区22座28号至43号、43B号、45号-48号、50号-68号铺(他项权证号详见本判决附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的6.3777%范围内,以罗妙珊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升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康路东康花苑十一巷6号的房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302877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84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3451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陈国超连带负担102108.58元,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宝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08291.59元,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罗妙珊连带负担61662.74元,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陈用跃、何图和、黄辉健、程焕有连带负担893451元。另裁定内容如下:(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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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26
    10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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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宝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何昶明 何恩明 何团和 何国和 陈用跃 何图和 黄辉健 程焕有 陈国超 罗妙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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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0-5号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陈用跃、何图和、黄辉健、罗妙珊:本院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翔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宝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何昶明、何恩明、何团和、何国和、陈用跃、何图和、黄辉健、程焕有、陈国超、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6月14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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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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