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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泉贸易

    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百鸽路信义假日名城四期锦绣园A栋S113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树培与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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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民辖终33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树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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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0-10 2016-10-10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07民初29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米秀餐饮有限公司 杜云新 胡登明 李玲秀 林建军 李祥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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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G36 2018-06-0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执恢2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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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恢2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泽伟业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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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恢259号深圳市金泽伟业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王正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7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恢2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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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8
    2

    (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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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深圳市金泽伟业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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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深圳市金泽伟业娱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笑珍诉被告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金泽伟业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王正杰、陈树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委会水上小组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东府集用(1999)第1900141301837号】及地上三层私宅(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977441号)为原告陈笑珍与第三人陈树培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陈笑珍享有50%的产权份额。二、不停止对位于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委会水上小组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东府集用(1999)第1900141301837号】及地上三层私宅(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977441号)的执行。三、驳回原告陈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90元,被告负担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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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1
    3

    (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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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陈笑珍 当事人- 深圳市金泽伟业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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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王正杰:本院受理原告陈笑珍诉被告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金泽伟业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王正杰、陈树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委会水上小组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东府集用(1999)第1900141301837号】及地上三层私宅(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977441号)为原告陈笑珍与第三人陈树培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陈笑珍享有50%的产权份额。二、不停止对位于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委会水上小组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东府集用(1999)第1900141301837号】及地上三层私宅(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977441号)的执行。三、驳回原告陈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90元,被告负担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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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1
    4

    (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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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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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王正杰:本院受理原告陈笑珍诉被告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一、确认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委会水上小组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东府集用(1999)第1900141301837号}及地上三层私宅(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977441号)为原告陈笑珍与第三人陈树培的夫妻共同财产;二、确认原告对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委会水上小组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东府集用(1999)第1900141301837号}及地上三层私宅(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977441号)享有50%的份额,并不得执行原告享有的该土地及房产的50%份额;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8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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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0
    5

    (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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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陈笑珍 被告- 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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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笑珍诉被告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510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一、确认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委会水上小组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东府集用(1999)第1900141301837号}及地上三层私宅(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977441号)为原告陈笑珍与第三人陈树培的夫妻共同财产;二、确认原告对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委会水上小组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东府集用(1999)第1900141301837号}及地上三层私宅(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977441号)享有50%的份额,并不得执行原告享有的该土地及房产的50%份额;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8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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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0
    6

    (2018)粤0307执159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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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执159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王正杰 深圳市金泽伟业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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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15970号深圳市金泽伟业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王正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胜泉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02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159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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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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