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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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一稽罚[2020]28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温州市络川物流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5073535,涉及金额26225.24元,税额786.76元,价税合计27012.00元;与温州忠超运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6945489,涉及金额34007.77元,税额1020.23元,价税合计35028.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8年结转成本62040.00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155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处所偷税款15510.00元百分之七十罚款计10857.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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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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