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台发改价检处〔2016〕12号 |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
根据消费者举报,本机关于2016年3月18日对台州市方远景龙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的江南首府楼盘(东平路)2016年1月1日以来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台州市方远景龙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台州市方远景龙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台州市方远景龙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以上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限台州市方远景龙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建设银行营业部;账号:33001663700050002118-0210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台州市方远景龙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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