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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代科技

    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振安东路522号第一栋三楼B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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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6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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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08-11
    2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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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2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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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5-29 2020-02-14
    3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西联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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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3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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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3-28 2019-04-23
    4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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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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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1-30 2019-05-05
    5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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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3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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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6-22 2019-04-19
    6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东莞市西联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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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3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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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5-17 2018-07-0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23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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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7
    2 (2018)粤1972民初23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理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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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2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1972执6131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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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6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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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6131号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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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8
    2

    (2020)粤1972执613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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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6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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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6131号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欠款142428.8元、利息8381.34元(暂计)、加倍支付迟延利息897元(暂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76元,合计153883.14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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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3
    3

    (2019)粤1972民初4292号之一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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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2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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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292号之一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货款142428.8元及利息(以142428.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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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5
    4

    (2019)粤1972民初4292号公告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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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2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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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292号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科锐鑫数控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原告诉称,被告因生产需要,自2018年3月起,与原告订立数份销售合同向原告订购数控机器设备,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其中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期向被告送货,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到期货款。双方于2018年8月8日通过对账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2428.8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2428.8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42428.8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9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254.5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5月23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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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8
    5

    (2019)粤1972执372号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西联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彬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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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3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西联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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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372号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西联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彬彬)更新时间:2019-02-13已浏览:25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西联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彬彬: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西联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予以公开曝光。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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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3
    6

    (2018)粤1972执9232号之一公告送达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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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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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232号之一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唐伯雄:申请执行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单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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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7

    (2018)粤1972执9232号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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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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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232号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货款21000元、诉讼费334.20元、执行费242元,利息1470元、合计23046.20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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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9
    8

    (2018)粤1972民初2358号案件判决公告(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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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3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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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358号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及送达回证。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7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2元,由被告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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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7
    9

    (2018)粤1972民初2358号-公告应诉-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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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3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理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当事人-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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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2358号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理原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于2017年5月份向原告订购一批货物并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分别于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9日、2017年5月22日和2017年5月23日向被告配送货物至被告处并由被告处负责人签收货物。被告要求原告向其出具货物总价值人民币3100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但原告将发票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并未如约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2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供了销售出库单、增值税发票等予以证明,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100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25日计至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1000×4.35/365×147日=3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6月12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北楼二楼调解速裁中心第二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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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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