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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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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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14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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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10-09 |
2 |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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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67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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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6-09 |
3 |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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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67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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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6-09 |
4 |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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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2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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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19-12-06 |
5 |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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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二初字第843-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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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20-03-01 |
6 |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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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终3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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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20 | 2018-12-31 |
7 |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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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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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1 | 2019-12-06 |
8 |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南通塘芦港滨海生态园有限公司、启东海天蜃景滨海生态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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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通塘芦港滨海生态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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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 | 2017-02-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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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宁康 陈秀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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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9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宁康 陈秀香 第三人-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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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7-08-01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宁康 陈秀香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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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G63 | 2017-04-06 |
4 | (2016)最高法民终1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启东海天蜃景滨海生态园有限公司 南通塘芦港滨海生态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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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麻城市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6-12-15 |
5 | (2016)闽01民初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 被告-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宁康 第三人-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融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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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6-09-25 |
6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宁康 陈秀香 第三人-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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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6-09-18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宁康 陈秀香 第三人-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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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6-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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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第三人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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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2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宁康 陈秀香 当事人-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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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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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2 |
上诉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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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2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宁康 陈秀香 当事人-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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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诉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就(2017)赣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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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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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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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2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陈秀香 宁康 当事人-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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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诉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就(2017)赣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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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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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宁康、陈秀香、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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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终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宁康 陈秀香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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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康、陈秀香、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宁康、陈秀香、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民终3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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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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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宁康、陈秀香、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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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终3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宁康 陈秀香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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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康、陈秀香、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宁康、陈秀香、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民终3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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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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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宁康、陈秀香、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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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终3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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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康、陈秀香、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宁康、陈秀香、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赣民终3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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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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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宁康、陈秀香、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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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终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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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康、陈秀香、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宁康、陈秀香、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赣民终3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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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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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第三人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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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宁康 陈秀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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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第三人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JPJCK-KF2014-ZFJ04D《采购合同》,判令被告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货款共计39731634.18元人民币;二、判令被告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原告支付货款之日起至货款全部退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8月25日,违约金数额为9132524元);三、判令被告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共计350000元;四、判令被告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对前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反诉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状副本(1、判令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PJCK-KF2014-ZFJ04)无效;2、判令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向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采购合同项下款项;3、判令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本院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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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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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与被告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机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峰公司)、宁康、陈秀香、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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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8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宁康 陈秀香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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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与被告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机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峰公司)、宁康、陈秀香、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蓝海公司、中纺机公司不服(2014)洪民二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蓝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第一项判决,确认本案所涉《采购合同》有效;2、维持中纺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蓝海公司货款人民币39911505.98元;改判中纺机公司向蓝海公司支付自2014年3月5日起至货款全部退清之日止,按39911505.98元的每日千分之0.7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依法判令中纺机公司向蓝海公司支付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280000元;4、撤销第四项判决,判令康峰公司、宁康、陈秀香对中纺机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上诉及一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中纺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判项,依法改判驳回蓝海公司要求中纺机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39911505.9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判项、第四判项与第六判项,依法改判康峰公司、旌升公司共同向蓝海公司偿还案涉《采购合同》项下款项,改判蓝海公司自行承担10万元律师费;3、改判本案案件受理费、反诉费由蓝海公司与康峰公司、旌升公司共同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联系人:曾琴陈天梓联系电话:0791-88162687联系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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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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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与被告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机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峰公司)、宁康、陈秀香、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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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 宁康 陈秀香 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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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与被告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机公司)、上海康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峰公司)、宁康、陈秀香、上海旌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蓝海公司、中纺机公司不服(2015)洪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蓝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第一项判决,确认本案所涉《采购合同》有效;2、维持中纺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蓝海公司货款人民币39925000.08元;改判中纺机公司向蓝海公司支付自2014年5月6日起至货款全部退清之日止,按39925000.08元的每日千分之0.7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依法判令中纺机公司向蓝海公司支付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280000元;4、撤销第四项判决,判令康峰公司、宁康、陈秀香对中纺机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上诉及一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中纺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判项,依法改判驳回蓝海公司要求中纺机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39925000.0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判项、第四判项与第六判项,依法改判康峰公司、旌升公司共同向蓝海公司偿还案涉《采购合同》项下款项,改判蓝海公司自行承担10万元律师费;3、改判本案案件受理费、反诉费由蓝海公司与康峰公司、旌升公司共同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联系人:曾琴陈天梓联系电话:0791-88162687联系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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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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