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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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宝通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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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宝通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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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浙江宝通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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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宝通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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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宝通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高林、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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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通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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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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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2016)浙0502民初字第67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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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字第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宝通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陈高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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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字第675号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高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宝通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宝通化妆品有限公司货款7936583.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宝通化妆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1123952.54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3日,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936583.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三、被告陈高林对被告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高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224元,减半收取37612元,由被告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陈高林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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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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