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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古蔺县古蔺镇府前街6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7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117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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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25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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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蔺县人民法院 2021-07-22 2021-08-17
    2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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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27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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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蔺县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17
    3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古蔺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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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22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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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蔺县人民法院 2021-07-13 2021-07-29
    4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伦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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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执1273号之十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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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蔺县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7-31
    5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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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执9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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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蔺县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7-21
    6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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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执415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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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蔺县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6-25
    7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世强、黄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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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20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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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蔺县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7-21
    8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世杰、徐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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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20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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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蔺县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7-21
    9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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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15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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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蔺县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6-24
    10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喻国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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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14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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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蔺县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6-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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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29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蔺正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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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5民初2938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蔺正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息从欠息日起至本息结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10:00在本院观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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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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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24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媛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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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5民初24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息从欠息日2018年9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为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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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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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525民初15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喻国富 刘远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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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远,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息自欠息日起至本息结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德耀法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21年7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德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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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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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2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武维 罗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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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5民初235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武维、罗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曾武维、罗春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889.87元,并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15.4%的年利率计付利息至本息结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被告曾武维、罗春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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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5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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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525民初32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媛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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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初32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息从欠息日2018年9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为止。二、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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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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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525民初21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海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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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0)川0525民初2133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海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1942.48元(其中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3月31日按月利率9.93‰计算的利息8725.16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9日按月利率14.895‰计算的利息3217.32元),本息共计51942.48元;二、自2020年9月10日起由被告郑海均偿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895‰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元,由被告郑海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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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9
    7

    (2019)川0525民初2443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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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5民初24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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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川0525民初2443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决:1.被告陈德龙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本息结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德耀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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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6
    8

    (2019)川0525民初795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隹、杨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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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5民初7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隹 杨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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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5民初795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隹、杨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曾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35449.50元,并同时支付此借款从2018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16.14‰计算的利息至履行完毕止,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杨群用于抵押的位于古蔺县太平镇长征社区的房屋(泸房权证古蔺县字第20140337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曾隹、杨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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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8
    9

    (2019)川0525民初795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隹、杨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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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25民初7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隹 杨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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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5民初795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点:1、判决被告曾隹归还借款本金34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2、判决原告对被告杨群位于古蔺县太平镇长征社区用于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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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8
    10

    (2018)川0525民初3572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世芬、李胜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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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525民初35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夏世芬 李胜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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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525民初3572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世芬、李胜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世芬、李胜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同时支付从2016年月12月22日起按9.6‰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夏世芬、李胜碧未在2019年7月20日前将上述款项清偿完毕,则从2019年7月21日起,二被告还应按9.6‰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至借款还清止;三、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夏世芬、李胜碧共有的坐落于古蔺县古蔺镇光明路180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夏世芬、李胜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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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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