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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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宏滨、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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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执545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宏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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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15 |
2 |
丁树表、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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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执53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丁树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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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15 |
3 |
丁蓉娟、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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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执358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丁蓉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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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30 |
4 |
徐某、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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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民初1066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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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23 |
5 |
金月娟、胡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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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执20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月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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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11 |
6 |
金月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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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恢9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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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09 |
7 |
丁某、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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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民初68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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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9-16 |
8 |
丁蓉娟、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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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民初4174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当事人-丁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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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6-19 |
9 |
王天木、胡国华、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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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执1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天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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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5-08 |
10 |
金月娟、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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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民初16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金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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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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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3执5453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详情 |
2 | (2020)浙0603执5349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0 | 详情 |
3 | (2020)浙0603执3581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0 | 详情 |
4 | (2019)浙0603执2968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5 | 详情 |
5 | (2017)浙0603执5318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4 | 详情 |
6 | (2017)浙0602执973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7-02-08 | 详情 |
7 | (2017)浙0602执390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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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2民初1342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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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34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 陈宏鑫 孟永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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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陈宏鑫(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7****3612)、孟永梅(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6****0928):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3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汇票票面金额150万元及截至2015年12月7日的逾期利息65327.15元,并支付150万元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房他证袍江字第000010192号、第00001019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3228246元、303413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45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宏鑫、孟永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6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622元,由被告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孟永梅、陈宏鑫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62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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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
2 |
(2017)浙0602民初1342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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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34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 陈宏鑫 孟永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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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91330600760152410E)、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9133062125898487U)、陈宏鑫(3101151977****3612)、孟永梅(3390111976****0928):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34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垫款人民币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852671.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此后的罚息和复息均按照18%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绍兴袍江荷湖路3号1幢101室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中在最高抵押金额人民币3034139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绍兴袍江荷湖路3号1幢201室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中在最高抵押金额人民币3228246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判令被告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陈宏鑫、孟永梅对被告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吕小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阿法、高国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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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
3 |
(2017)浙0109民初453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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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5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 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尉才良 金月娥 胡国华 洪逸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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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诉被告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尉才良、金月娥、胡国华、洪逸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支付利息136820.72元以及截至2017年3月7日的复利3684.74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利息136820.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复利;二、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支付利息151585.42元以及截至2017年3月7日的复利4245.36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利息151585.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复利;三、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尉才良、金月娥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胡国华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洪逸玲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九、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市鑫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尉才良、金月娥、胡国华、洪逸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9518元,由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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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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