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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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守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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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终35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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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2 |
2 |
黎香孜、毛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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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终100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毛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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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12-28 |
3 |
刘守年与肖煌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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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4民初53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刘守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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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12-22 |
4 |
刘守年、肖煌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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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4民初53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守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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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20-01-03 | 2020-07-31 |
5 |
黎香孜、毛某1等与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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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4民初120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毛方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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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20-12-28 |
6 |
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赣州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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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4执67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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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19-01-23 |
7 |
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上犹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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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4执69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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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18-11-14 | 2019-01-23 |
8 |
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犹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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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4民初4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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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18-05-14 | 2018-05-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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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上诉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守年、被告肖煌彬、第三人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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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终35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肖煌彬 刘守年 当事人- 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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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煌彬: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守年、原审被告肖煌彬、原审第三人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肖煌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7民终3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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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2 |
原告刘守年诉被告肖煌彬、第三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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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4民初53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守年 当事人- 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肖煌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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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煌彬:本院受理(2019)赣0724民初530号原告刘守年诉你、第三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民事判决。第三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上犹县人民法院二O二O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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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3 |
原告刘守年诉被告肖煌彬及第三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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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4民初53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守年 当事人- 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肖煌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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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煌彬:本院受理原告刘守年诉你及第三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16383.1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起诉日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第三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联系电话:上犹县人民法院民事庭0797-71325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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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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