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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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70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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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708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小榄镇林舒百货店 中山利仁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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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7089号中山市小榄镇林舒百货店: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林舒百货店、中山利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7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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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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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9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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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 张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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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张恩平、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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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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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71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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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710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小榄镇道轮日用百货商店 中山市东凤镇威旗电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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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7101号中山市东凤镇威旗电器厂:本院受理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道轮日用百货商店、中山市东凤镇威旗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710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道轮日用百货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0459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对原告企业名称“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电磁炉商品的侵权行为;二、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威旗电器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0459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磁炉商品的侵权行为;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威旗电器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原告“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字样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000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7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威旗电器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张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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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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