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嵊州市梦美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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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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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梦美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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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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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宁海县嘉华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梦美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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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嘉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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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宁海县嘉华纺织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梦美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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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县嘉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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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浙0226执2272号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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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浙0683民初5767号原告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梦美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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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57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梦美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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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梦美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梦美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57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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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 2 |
(2020)浙0683民初5767号原告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梦美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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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57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梦美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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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梦美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576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胶袋货款合计4326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盼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科、魏天浩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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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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