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宏达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路218号宏达大厦302-31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916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9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邓星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481执308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09-29
    2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童凌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481执33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9-23 2021-09-28
    3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481执36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09-29
    4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跃平等谷硕、孙存龙、黄永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481执恢6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9-30
    5

    秦志德、杨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481执41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16
    6

    周明华、周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481执恢4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09
    7

    李秀林、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481执恢4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3-19 2021-03-25
    8

    陆关良、沈卫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481执恢3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3-31
    9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余乐平、王碧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481民初17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余乐平
    王碧霞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3-29
    10

    金建强、董华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481执恢3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3-25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浙0481民初70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先林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海宁市人民法院 G42 2020-03-10
    2 (2019)浙0481民初70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顺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海宁市人民法院 G59 2020-02-27
    3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枫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宁市人民法院 G31 2019-10-27
    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顺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宁市人民法院 G31 2019-10-27
    5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先林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宁市人民法院 G31 2019-10-27
    6 (2018)浙0481民初67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盛信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陈建琪 陈向群 吴少芸 东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海宁市人民法院 G01 2019-02-19
    7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盛信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陈建琪 东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向群 吴少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宁市人民法院 G39 2018-10-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5)嘉海商初字第317号 收起

    ... 展开
    (2015)嘉海商初字第3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明楚 董相红 叶传勇 吴戴芬 桐乡市佳弗皮草服饰有限公司 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吴明楚、董相红、桐乡市佳弗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明楚、董相红、叶传勇、吴戴芬、桐乡市佳弗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明楚、董相红、叶传勇、吴戴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7200元(暂计)及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被告桐乡市佳弗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5-07-24
    2

    (2015)嘉海商初字第319号 收起

    ... 展开
    (2015)嘉海商初字第3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董相红 吴明楚 叶传勇 吴戴芬 桐乡市佳弗皮草服饰有限公司 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董相红、吴明楚、桐乡市佳弗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相红、吴明楚、叶传勇、吴戴芬、桐乡市佳弗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董相红、吴明楚、叶传勇、吴戴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9468元(暂计)及实现债权费用6000元。被告桐乡市佳弗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5-07-23
    3

    (2014)嘉海商初字第1703号 收起

    ... 展开
    (2014)嘉海商初字第170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夏宏瑛 吕伟达 夏宏瑛 桐乡凯奇尼皮草时装有限公司 桐乡市福冈染纺织厂 收起

    ... 展开

    夏宏瑛: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吕伟达、夏宏瑛、桐乡凯奇尼皮草时装有限公司、桐乡市福冈染纺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嘉海商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吕伟达、夏宏瑛应归还原告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15000元(暂自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15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桐乡凯奇尼皮草时装有限公司、桐乡市福冈染纺织厂对上述确定的被告吕伟达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桐乡凯奇尼皮草时装有限公司、桐乡市福冈染纺织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伟达追偿。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5-06-0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