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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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飞、陈林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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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7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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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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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万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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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2340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宁波万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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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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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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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77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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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4-29 |
4 |
浙江银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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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346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晨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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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20-04-26 |
5 |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郁能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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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恢846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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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20-04-30 |
6 |
吴勇宁、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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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异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吴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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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2-25 | 2019-07-26 |
7 |
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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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6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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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1-15 | 2019-02-03 |
8 |
方杏清、李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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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执179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方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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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1-05 00:00:00 | 2019-02-18 |
9 |
卢山、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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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执21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卢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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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1-05 | 2019-02-18 |
10 |
方杏清、李巍、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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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2294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方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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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6-21 | 2018-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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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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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6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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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667号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付款15599999.98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599999.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00元,由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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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2 |
原告郑婷婷与被告韩俊、浙江省中钢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张跃飞、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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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67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钢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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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6773号韩俊、浙江省中钢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张跃飞、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婷婷与被告韩俊、浙江省中钢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张跃飞、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2018)浙0212民初67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联系人:张梦琬、李雪琼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民四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70(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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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3 |
原告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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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6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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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667号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帕诺兰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付款1559.999998万元,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建永、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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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4 |
原告郑婷婷与被告韩俊、浙江省中钢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张跃飞、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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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67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郑婷婷 被告- 韩俊 浙江省中钢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张跃飞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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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6773号韩俊、浙江省中钢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张跃飞、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浙0212民初6773号原告郑婷婷与被告韩俊、浙江省中钢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张跃飞、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09时0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江东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张梦琬、李雪琼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民四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70(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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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5 |
(2016)浙0212民初2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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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丁祥国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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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祥国:本院对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丁祥国、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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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6 |
(2016)浙0212民初2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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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丁祥国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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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祥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丁祥国、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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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3 |
7 |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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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 张跃飞 陈林浩 郁能建 许恩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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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浩、郁能建、许恩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浩、郁能建、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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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8 |
8 |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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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 张跃飞 陈林洁 郁能建 许恩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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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跃飞、被告陈林洁、被告郁能建、被告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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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9 |
9 |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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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 张跃飞 陈林洁 郁能建 许恩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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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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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
10 |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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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 张跃飞 陈林洁 郁能建 许恩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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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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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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