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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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卢志飞、陈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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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76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卢志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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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10-09 |
2 |
金正涛、钟桂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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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4112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正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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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01 |
3 |
段瑞斌、周莉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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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63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段瑞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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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10-08 |
4 |
潘敏与尹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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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16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潘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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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30 |
5 |
张薇、邓嘉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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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9349号之二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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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9-09 |
6 |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与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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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717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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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06 |
7 |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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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509号 | 行纪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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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9-29 |
8 |
郭萍与肖亮、任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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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262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郭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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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4 | 2021-06-30 |
9 |
阳珠珠、向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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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407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阳珠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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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9-09 |
10 |
肖钊来与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御峰园分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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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629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肖钊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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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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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李竹叶 被告- 陈烈彪 深圳市恒信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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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9)粤0305民初1447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杜思思 被告- 王麒钧 第三人-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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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3 | 2020-07-14 |
3 | (2019)粤0304执32087号之一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张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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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47 | 2020-02-04 |
4 | (2019)粤0306民初259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贵彬 被告- 李明男 第三人-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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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9-11-19 |
5 | (2019)粤0309民初1074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冬琳 被告- 杨伟伟 第三人-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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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9-11-07 |
6 | (2019)粤0305民初5757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郭昆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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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92 | 2019-11-03 |
7 | (2019)粤0303民初20104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善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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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9-09-01 |
8 | (2018)粤0309民初97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吴秦 被告- 李美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李伟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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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75 | 2019-08-22 |
9 | (2018)粤0305民初183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利 被告- 阮仕勇 王汝兰 第三人-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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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9-07-30 |
10 | (2018)粤0305民初183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利 被告- 阮仕勇 王汝兰 第三人-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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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3G16中缝 | 2019-07-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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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申6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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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申65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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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申652号洪红:本院受理曹礼彪与你/你单位及刘克英、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申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曹礼彪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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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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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647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秦志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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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4民初6475号 秦志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志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4月18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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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3 |
(2020)粤0304民初50790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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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0790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房优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肇庆市骏龙智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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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0790号肇庆市房优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骏龙智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肇庆市房优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20)粤0304民初5079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鉴定费由被告肇庆市骏龙智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被告肇庆市房优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该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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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4 |
(2021)粤0309民初88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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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882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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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8826号邓晓维、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原告朱飞与被告邓晓维、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882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解除于2020年9月4日签署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中间服务合同》(编号:58333017046);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一承担;4、判令被告二因未尽居间义务应对上述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14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院联系人:罗秋绮电话:0755-210500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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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5 |
(2020)粤0304民初5079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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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0790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房优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肇庆市骏龙智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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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0790号肇庆市房优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骏龙智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肇庆市房优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0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肇庆市房优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397500元;二、被告肇庆市房优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代理服务费的利息(利息以397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9.08元、保全费2583.02元,共计10072.1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58.1元、由被告房优品公司负担9814元。鉴定费13040元(已由被告骏龙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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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6 |
(2021)粤0304民初398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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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9845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利山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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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9845号利山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诉你方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15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9时30分,请提前30分钟到本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询问具体庭审地点,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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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7 |
(2021)粤0304民初174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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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49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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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492号胡学峰、胡雪飞:本院受理原告何江英诉被告胡学峰(被告二)、胡雪飞(被告一)、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被告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各方于2020年11月4日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附件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14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暂计6万元(以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律师费为准);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人民币1460元;5.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与被告二的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总计14614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16时00分,请于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联系人:肖英法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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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8 |
(2020)粤0305执26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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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267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张洪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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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2675号张洪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2675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违反申报财产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洪贺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37114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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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9 |
(2021)粤0304民初175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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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52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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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528号之一罗佳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7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佳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佣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3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95.3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95.31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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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10 |
(2021)粤0304民初2363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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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634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全民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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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634号之一广州市全民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晓瑜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诉你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全民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1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6日起算,以本金55000元为6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9.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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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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