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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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荔市监处字[2021]33号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当事人:喜心(广东)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72105696Y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坑口大街138号坑口红岗工业区一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果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坑口大街138号坑口红岗工业区一号二楼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举报称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品名:开花南瓜馒头;净含量:95克×6个(袋);委托方:广州市康味粮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条码:6973166961123;生产日期:2020年9月20日)。2020年12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生产线的喷码机和“开花南瓜馒头”样品,样品外包装上的营养标签标注内容、喷码机上存储的营养标签标注内容与举报人提供的照片相同,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含量标注为9.6克(每100克),而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为1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电脑,电脑内的“开花南瓜馒头”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含量为49.6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6%,与外包装上标签标注的不一致。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遂立案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72105696Y)、《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444010300258)在广州市荔湾区坑口大街138号坑口红岗工业区一号二楼从事糕点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受广州市康味粮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开花南瓜馒头”(品名:开花南瓜馒头;净含量:95克×6个(袋);条码:6973166961123;生产日期:2020年9月20日)标签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含量和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标签上标注为9.6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16%,产品实际碳水化合物含量为49.6克(每100克),根据实际碳水化合物含量计算,营养素参考值为17%。当事人共生产并销售了涉案的“开花南瓜馒头”20袋,召回16袋,实际销售4袋,销售价格每袋4.2元,成本每袋3.6元,货值共84元,违法所得2.4元。召回涉案产品当事人自行销毁。以上事实,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销售单据等证据证实并确认。本局于2021年2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荔市监告字[2021]18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较少,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2.4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697654)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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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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