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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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戴河政兴蔬菜店、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宁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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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304民初1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戴河政兴蔬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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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30 |
2 |
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艾军、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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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恢810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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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0-06-02 |
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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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执535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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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4-24 |
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艾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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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执53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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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4-24 |
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艾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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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执53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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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4-24 |
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艾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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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执5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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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4-24 |
7 |
李月、艾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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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29执207号之八 | 无因管理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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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19-06-26 |
8 |
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艾军、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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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恢81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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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9-04-24 | 2020-06-02 |
9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与艾军、秦皇岛弘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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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初11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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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19-12-13 |
10 |
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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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恢3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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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8-11-20 | 2020-05-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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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第045号和张市西国用(2011)第046号 | -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 被告- 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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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1 | 2018-02-11 |
2 | (2011)第045号和张市西国用(2011)第046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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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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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129执恢114号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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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104执恢810号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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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恢8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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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军、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艾平: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4执恢8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街82弘鼎庄园小区2号楼2-1401、2-304,3号楼1-1101、1-1102、1-1103、1-1104号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法院处置财产应当按照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方式依次进行,如第一种方式不能或不成再进行下一种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直接选择上述四种方式的任何一种进行。现公告如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依照上述规定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军、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你们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按上述规定协商确定房产处置参考价方式,如双方同意则进行议价,将进行议价。二、如你们未按上述确定的时间到场或协商不成,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财产处置的参考价。你们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9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00到本院执行局领取定向询价报告或网络询价报告。三、未能出具定向询价报告或网络询价报告的,你们应在本公告第二条确定的日期的9时30分到本院司法委托鉴定办公室(本院审判楼116室,联系电话0311-83867049)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及顺序,如协商不成或未按时间到场,本院将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及顺序。你们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00到达房产所在地,并配合法院和相关机构对拟评估房产进行现场勘验。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4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00到司法委托鉴定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四、对定向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上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未按上述确定的时间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自定向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生效后,我院将依法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予以拍卖、变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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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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