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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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麦荷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张明星、卞婷婷、孙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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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635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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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7-01 |
2 |
11412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技美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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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114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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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2-24 |
3 |
11413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麦荷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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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114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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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2-24 |
4 |
11796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技美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张明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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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117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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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2-02 |
5 |
高章合与亚特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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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684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高章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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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16 |
6 |
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麦荷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张明星、卞婷婷、孙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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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44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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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30 |
7 |
张嗣燕与盛文乐、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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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71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嗣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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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9-27 |
8 |
5217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禾泰特种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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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521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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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6-29 |
9 |
15902高章合与亚特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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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590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高章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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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12-16 |
10 |
吴江山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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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执14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山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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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6-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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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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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183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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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1834号案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1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承办人:杨柳电话:0512-63183716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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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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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183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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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18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1月21日09时10分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承办人:杨柳电话:0512-63183716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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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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