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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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辛娟、王祖力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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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民终257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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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9 |
2 |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珍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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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民终25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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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29 |
3 |
张尚田、赖林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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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民终25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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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29 |
4 |
黄安坤、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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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民终257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安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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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29 |
5 |
马唐梅、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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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民终257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马唐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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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29 |
6 |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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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民终208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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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11 |
7 |
聂昕;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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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执254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聂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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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2 |
8 |
刘昭斌、徐晓梅申请执行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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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执245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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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20 |
9 |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文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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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民终154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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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9-29 |
10 |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云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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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民终154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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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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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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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1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当事人-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罗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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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告罗波、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180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起诉状主要内容:一、判令被告罗波偿还贷款本金544562.68元及利息42694.6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完贷款本息为止),本息合计:587257.31元;二、判决原告对被告罗波提供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标的额合计为:587257.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附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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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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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民初67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当事人-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龙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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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201民初6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告龙丽、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六中银个住字146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龙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贷款本金350119.97元并支付利息10029.34元(利息及罚息算至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负担2124元,由被告龙丽、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78元(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8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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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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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民初58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当事人-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纪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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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告陈纪宇、吴优、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201民初5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负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已预交)。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德坞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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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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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当事人-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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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诉你们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201民初4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起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周远庆、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周远庆、张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3754.69元及正常利息131.69元、逾期利息3113.98元、复息20.94元、罚息29.74元(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合计:257051.04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周远庆、张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二、三两项合计262051.04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周远庆抵押的位于钟山区明湖路六盘水市党校东北侧实地·紫藤庄园19号楼202室的房屋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并定于2021年8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德坞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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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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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民初62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龙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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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201民初6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42.5元,由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8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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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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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民初67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当事人-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龙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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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告龙丽、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黔0201民初673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起诉状主要内容:一、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7年六中银个住字146号);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龙丽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47685.23元、利息及罚息9574.4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0年9月7日,以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共计457259.68元;三、请求判决被告龙丽返还原告律师费22863元;前述共计480122.66元;四、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坐落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北侧六盘水碧桂园(一期)二号楼二单元402室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2: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附楼第十三审判庭403-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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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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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民初58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当事人-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纪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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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诉你、吴优、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黔0201民初58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起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陈纪宇、吴忧、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纪宇、吴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6374.07元及逾期利息、复息、罚息18645.2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随本清),合计:585019.34元整;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纪宇、吴忧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以上款项合计593019.34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陈纪宇、吴忧抵押的位于钟山区明湖路北侧六盘水碧桂园(一期)十号楼二单元102室的房屋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并定于2021年4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德坞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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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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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1民初62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龙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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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丽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黔0201民初624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起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资508515.5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垫付款为基数,从代付之日起开始,按每日万分之八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附楼第十三审判庭403-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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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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