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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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包成华、廖咏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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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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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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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3民初5413号之一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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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4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被告- 杭州佩达贸易有限公司 包成华 廖咏香 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弁雅装饰材料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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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5413号之一杭州佩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你及包成华、廖咏香、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弁雅装饰材料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因此,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包成华、廖咏香、杭州佩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弁雅装饰材料商行的财产的查封。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3民初5413号之二、(2017)浙0103民初54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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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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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41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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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4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被告- 杭州佩达贸易有限公司 包成华 廖咏香 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牟雅装饰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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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5413号杭州佩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你及包成华、廖咏香、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牟雅装饰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包成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1525.42元,利息及罚息9344.95元,共计人民币380870.37元,此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6日,此后的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包成华承担;3、原告有权就被告廖咏香名下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达物流信息大厦2幢605室(房产证号:杭房权证经移字第13197464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廖咏香、杭州佩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牟雅装饰商行对被告包成华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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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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