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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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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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6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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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26 |
2 |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落拓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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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执571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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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10-08 |
3 |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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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75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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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9-29 |
4 |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洁姿、何继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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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62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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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20 |
5 |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孟君、李卓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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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62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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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20 |
6 |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蕴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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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62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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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9-23 |
7 |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建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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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62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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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9-23 |
8 |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民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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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62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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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9-23 |
9 |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建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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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62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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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9-23 |
10 |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燕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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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60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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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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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5891号李一帆与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云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杨团、张振杰、广州紫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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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5891号 | 相邻关系纠纷 |
原告- 李一帆 被告- 杨团 张振杰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云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广州紫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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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5891号张振杰: 本院受理的李一帆与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云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杨团、张振杰、广州紫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李一帆请求本院判令:1、五被告立即排查原告位于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三805房房屋及9楼的漏水处,立即修复,修复费用由五被告承担;2、五被告立即修复或更换赔偿原告位于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三805房的房屋天花、墙壁、地板、楼梯、家具、灯饰等,修复或更换赔偿费用由五被告承担;3、五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全部租金损失及2个月的寻租期损失,暂计87400元(自2019年10月16日暂计至2020年3月15日,暂计17个月,外加2个月寻租期损失,每月4600元。实际计算至诉请一、二所涉区域、物件全部修复之日止);4、五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保全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日10时45分在凤凰第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540557142021-09-1716:16:48:0联系人:邓俊程、谭巨文(2021)粤0106民初15891号李一帆与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云广场物业服务中心、杨团、张振杰、广州紫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张振杰: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联系人:邓俊程、谭巨文电话:020-830066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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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2021)粤0103民初8239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光炜、刘健祯、覃永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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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82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覃光炜 刘健祯 覃永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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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8239号覃光炜、刘健祯、覃永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光炜、刘健祯、覃永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并裁定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1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323.05元及其违约金(每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每期应交物业服务费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计算,以每期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计算标准分段执行,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4.79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1年2月的各项公摊电费人民币33.55元。以上二项共计:2561.3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汤燕弟、张丹联系电话:83005864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40303802021-08-2620:35:52:0(2021)粤0103民初8239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光炜、刘健祯、覃永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物业,计算,被告,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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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3 |
(2021)粤0103民初8244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鸿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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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82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温鸿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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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8244号温鸿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鸿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并裁定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1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7294.10元及其违约金(每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每期应交物业服务费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计算,以每期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计算标准分段执行,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24.58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1年2月的各项公摊电费人民币249.77元。以上二项共计:19068.4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汤燕弟、张丹联系电话:83005864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40303832021-08-2620:35:54:0(2021)粤0103民初8244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鸿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计算,物业,被告,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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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4 |
(2021)粤0103民初6081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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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60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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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6081号刘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3民初608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郑茵陈隽联系电话:83005910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40296572021-08-2518:05:27:433(2021)粤0103民初6081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广州市,物业,服务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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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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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8611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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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86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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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8611号刘晨: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1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144.55元及其违约金(每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每期应交物业服务费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计算,以每期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计算标准分段执行,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89.05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1年2月的各项公摊电费人民币30.9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巫仕平、陈隽联系电话:83005910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40282422021-08-2417:06:25:885(2021)粤0103民初8611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计算,送达,物业,被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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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6 |
(2021)粤0103民初7541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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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754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余秋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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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7541号余秋香: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在本网站发布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补充告知你:本案已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联系人:郑茵、陈隽联系电话:83005910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40249932021-08-2017:48:41:0(2021)粤0103民初7541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余秋香,物业,服务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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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7 |
(2021)粤0103民初8246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超、熊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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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82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熊国华 刘宝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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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8246号刘宝超、熊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超、熊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3民初8246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103民初82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粤0103民初8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2021)粤0103民初82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宝超、熊国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联系人:谭碧婷、彭嫦联系电话:83005802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速裁庭540241952021-08-1917:18:24:0(2021)粤0103民初8246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超、熊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物业,送达,服务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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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8 |
(2021)粤0103民初7541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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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754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余秋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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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7541号余秋香: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小额诉讼转简易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1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641.4元及其违约金(每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每期应交物业服务费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计算,以每期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计算标准分段执行,2017年3月1曰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1.01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1年2月的各项公摊电费人民币52.59元。以上二项共计:401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联系人:郑茵、陈隽联系电话:83005910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40241862021-08-1917:17:48:0(2021)粤0103民初7541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计算,物业,送达,被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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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9 |
(2021)粤0103民初8240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静蓉、庾玲玲、魏静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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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82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魏静蓉 魏静玉 庾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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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8240号魏静蓉、庾玲玲、魏静玉: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静蓉、庾玲玲、魏静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并裁定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1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363.45元及其违约金(每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每期应交物业服务费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计算,以每期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计算标准分段执行,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96.51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1年2月的各项公摊电费人民币48.58元。以上二项共计:3708.5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汤燕弟、张丹联系电话:83005864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40231732021-08-1818:01:03:0(2021)粤0103民初8240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静蓉、庾玲玲、魏静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物业,计算,被告,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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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10 |
(2021)粤0103民初8206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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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82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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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8206号陈玉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1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328.15元及其违约金(每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每期应交物业服务费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计算,以每期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计算标准分段执行,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5.24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1年2月的各项公摊电费人民币33.63元;以上二项共计2567.02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下午15时00分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联系人:余静、林凯琳联系电话:83006106、83006111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40217592021-08-1717:09:31:900(2021)粤0103民初8206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计算,物业,被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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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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