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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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三门县滨远包装材料厂、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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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3民初4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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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30 |
2 |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潮力包装纸箱厂、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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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3民初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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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30 |
3 |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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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破申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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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6 |
4 |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杨某、吴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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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民初29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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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28 |
5 |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宁海芸芸纸业有限公司、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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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民初31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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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09-01 |
6 |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临海市良益包装有限公司、施海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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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民初12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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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8-03 |
7 |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与台州黄岩双钢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李国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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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38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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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9-12-20 |
8 |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凯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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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4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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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9-02-15 | 2020-11-30 |
9 |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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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51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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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18-12-12 |
10 |
宁波市鄞州邱隘正邦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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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89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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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6-15 | 2018-08-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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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213民初1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县航辉纸业有限公司 陈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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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8-05-15 |
2 | (2017)浙0213民初63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和 谢雪斌 谢保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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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8-02-04 |
3 | (2018)浙0213民初1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县航辉纸业有限公司 陈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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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1-30 |
4 | (2017)浙0213民初636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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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 | 2018-01-17 |
5 | (2017)浙0213民初617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奥阳纸制品有限公司 向芙蓉 陈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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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7-11-02 |
6 | (2017)浙0213民初636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谢雪斌 谢保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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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G57 | 2017-1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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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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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破30号 | - |
当事人-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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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破30号本院根据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为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1年1月12日前,向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95号香格大厦910室;联系人:孙佰军;电话:158880425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象山中正包装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1月18日下午15点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采用视频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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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2 |
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黄岩双钢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李国双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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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38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黄岩双钢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黄岩双钢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 李国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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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3835号李国双: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黄岩双钢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3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黄岩双钢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172.07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本金90172.07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李国双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39.5元,保全费930元,共计1969.5元,由被告台州黄岩双钢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被告李国双共同负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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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3 |
(2018)浙0213民初25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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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2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县航辉纸业有限公司 陈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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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航辉纸业有限公司、陈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新昌县航辉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货款45623.8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按本金18954.25元自2017年7月24日起、按本金26669.55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陈美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45元,由被告新昌县航辉纸业有限公司、陈美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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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4 |
申请执行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保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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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38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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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386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保根:你(单位)与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636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支付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60494.92元;谢保根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351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32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307.42元。执行员:何伟伟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账号:6228580299901754967谢保根账号:6228580299901754975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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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
5 |
(2017)浙0213民初63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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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63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被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和 谢雪斌 谢保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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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雪斌、谢保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浙0213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60494.92元;二、被告谢保根对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0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5390元,由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被告谢保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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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6 |
申请执行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达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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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6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宁波达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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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63号宁波达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554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327116.69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3178.5元、保全费2206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806.75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50308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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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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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台县海风纸箱厂、奚海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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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89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天台县海风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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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893号天台县海风纸箱厂、奚海阳:你(单位)与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376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支付案款35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25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天台县海风纸箱厂账号:6228580299901536596奚海阳账号:6228580299901536604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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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8 |
申请执行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江口宇航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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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奉化市江口宇航纸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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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892号奉化市江口宇航纸制品厂:你(单位)与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714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案款90491.87元;(2)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257.38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36570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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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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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邱隘正邦纸箱厂、王寿帮、王喜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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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89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邱隘正邦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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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894号宁波市鄞州邱隘正邦纸箱厂、王寿帮、王喜强:你(单位)与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606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支付案款4242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36.38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宁波市鄞州邱隘正邦纸箱厂账号:6228580299901536612王寿帮账号:6228580299901536620王喜强账号:6228580299901536638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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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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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洞桥成利纸箱厂、陈慢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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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8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洞桥成利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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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890号宁波市鄞州洞桥成利纸箱厂、陈慢慢:你(单位)与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717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宁波市鄞州洞桥成利纸箱厂支付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纸板款26135元、违约金1097元;陈慢慢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235.5元、保全费288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63.48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宁波市鄞州洞桥成利纸箱厂账号:6228580299901536547陈慢慢账号:6228580299901536554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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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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