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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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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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2514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当事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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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0-20 |
2 |
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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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173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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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4-28 | 2019-06-13 |
3 |
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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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251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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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9 | 2019-05-17 |
4 |
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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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721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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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12-30 |
5 |
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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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辖终102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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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0 | 2019-12-28 |
6 |
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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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7217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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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18 | 2019-12-30 |
7 |
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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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208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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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9-06-13 |
8 |
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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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721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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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06 | 2019-12-30 |
9 |
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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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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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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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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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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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公告(东莞市欣思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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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超越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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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超越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大岭山支行2010027319200336361账户内人民币15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4月26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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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2 |
(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公告(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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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越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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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超越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超越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08元,减半收取计57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超越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4月26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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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3 |
(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开庭公告(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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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越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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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超越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欣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清单、开庭传票、(2018)粤0307民初210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八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3月8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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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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