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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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兴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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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执10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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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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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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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04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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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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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恒彩纺织品有限公司、邱长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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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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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24 |
4 |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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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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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03 |
5 |
沈迎红、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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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41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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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08 |
6 |
沈迎红、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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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4161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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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08 |
7 |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飞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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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恢5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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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01 |
8 |
蒋经纬、潘丽华、蒋志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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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执恢1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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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01 |
9 |
杨月雷、蒋月萍、金明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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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执恢1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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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01 |
10 |
周兴忠、俞国英、蒋志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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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执恢1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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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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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02民初5543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永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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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554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任永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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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任永珍(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4****052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02民初55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透支本金19997.27元,支付利息、纳金等31019.11元,合计应还款总额51016.38元(利息、滞纳金等算至2021年4月15日,此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章程协议约定计付,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七法庭(本院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婷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媛、人民陪审员陈锡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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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2021)浙0602民初4188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青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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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41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青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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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朱青萍(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0****300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418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透支本金987.95元,支付利息、滞纳金等4036.15元,合计应还款总额5024.1元(利息、滞纳金等算至2021年4月14日,此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章程协议约定计付,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珠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松青、人民陪审员施蚺强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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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3 |
(2021)浙0602民初2931号原告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迪荡支行与被告杨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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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2931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杨立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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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杨立红(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90****201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02民初2931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56.84元,支付至2021年1月27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261.22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下午2时40分在第十八法庭(本院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锡鸣、胡宏根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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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4 |
(2020)浙0602民初509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新玉信用卡纠纷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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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0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新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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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新玉(3306021967****002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现更名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王新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9233.31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2月19日的利息、滞纳金等17800.96元(2016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王新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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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5 |
(2019)浙0602民初9006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圣信用卡纠纷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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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900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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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圣(3303041981****451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900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和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确定:被告陈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998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违约金等7245.7元,合计17225.7元(2019年5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陈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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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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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9390号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唯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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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939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葛唯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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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葛唯亮(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7****103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唯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9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葛唯亮应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19999.75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至2019年5月17日的利息、滞纳金为2284.88元,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由被告葛唯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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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7 |
(2019)浙0602民初9117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长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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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911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长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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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长江(3306021986****403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长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602民初9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判决确定:被告张长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8115.9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25日的利息、滞纳金等13808.08元,合计21923.98元(2019年7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由被告张长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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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8 |
(2019)浙0602民初9012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卫姬信用卡纠纷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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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901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卫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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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何卫姬(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7****598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卫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9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何卫姬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43.69元,并支付利息与滞纳金(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滞纳金为14733.89元;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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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9 |
(2019)浙0602民初8702号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骆志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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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870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骆志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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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骆志良(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143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8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骆志良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9772.30元,支付至2019年5月10日止的利息和至2015年10月31日止的滞纳金共10929.66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负担424元,被告负担4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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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10 |
(2020)浙0602民初509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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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0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新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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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新玉(3306021967****002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602民初5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不履行裁判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透支本金9233.31元,支付利息、滞纳金等17800.96元,合计应还款总额27034.27元(利息、滞纳金等算至2016年12月19日,此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章程协议约定计付,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8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珠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晓玲、人民陪审员陶茂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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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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