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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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景市管市监罚处〔2020〕39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
当事人代理的广告文案(监测批次编号:184685),其内容多处虚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应判定为《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未尽广告内容审核义务,代理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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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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