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严祥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豫1502执29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收起
...
展开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4-01 |
| 2 |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鑫、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豫1521民初31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11 |
| 3 |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鑫、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豫1521民初27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9 |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严祥九、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豫1502民初42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收起
...
展开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2018-10-08 | 2018-12-27 |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严祥九、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6)豫1502民初23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收起
...
展开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2016-11-11 | 2017-01-03 |
| 6 |
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与严祥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豫1503民初331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16-10-10 | 2016-10-10 |
| 7 |
徐菲菲与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5)平民初字第314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菲菲 收起
...
展开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15-12-09 00:00:00 | 2017-10-27 |
| 8 |
刘强与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5)平民初字第314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强 收起
...
展开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15-12-09 | 2017-10-2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豫1502民初42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被告- 严祥九 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严祥九: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告严祥九、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豫1502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10-29上传日期:2018-10-29 收起
...
展开
|
2018-10-29 |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被告- 严祥九 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贷款 收起
...
展开
|
严祥九、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诉你们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2版刊登日期:2018-07-11上传日期:2018-07-11 收起
...
展开
|
2018-07-11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