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冠俊

    杭州冠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1幢170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815号 收起

    ... 展开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81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汪米雪 被告- 杭州冠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汪米雪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81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1日至7月15日工资共计人民币5318.2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26日至7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61.1元;上述两款项合计人民币11879.3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 收起

    ... 展开
    2018-12-28
    2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816号 收起

    ... 展开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81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柴飘 被告- 杭州冠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柴飘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81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1日至7月15日工资共计人民币6306.7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27日至7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645.4元;上述两款项合计人民币13952.1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 收起

    ... 展开
    2018-12-28
    3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815号 收起

    ... 展开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81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汪米雪 被告- 杭州冠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汪米雪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815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1月6日 收起

    ... 展开
    2018-11-06
    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816号 收起

    ... 展开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81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柴飘 被告- 杭州冠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柴飘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81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1月6日 收起

    ... 展开
    2018-11-06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