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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番禺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349号办公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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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28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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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1-02-22
    2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吴帅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11072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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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113民初110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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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7-03-10 2017-03-10
    3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015仲异41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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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穗中法仲异字第41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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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25 2016-10-0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原告周春松与被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大件、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家明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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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周春松 被告-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吴大件 宋家明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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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吴大件:本院受理原告周春松与被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大件、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家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大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春松清偿工程款及材料款665346.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65346.1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春松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17元(原告宋家明已预交),由原告宋家明负担560元,被告吴大件负担1025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540215372021-08-1717:13:00:711(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原告周春松与被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大件、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家明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公告,吴大件,逾期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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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2

    (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原告宋家明与被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大件、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春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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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宋家明 被告-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吴大件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周春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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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吴大件:本院受理原告宋家明与被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大件、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春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大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家明清偿工程款及材料款665346.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65346.1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家明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17元(原告宋家明已预交),由原告宋家明负担560元,被告吴大件负担1025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540215362021-08-1717:12:57:744(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原告宋家明与被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大件、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春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宋家,公告,逾期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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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3

    (2021)粤0113民初9174-1号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民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何晓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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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9174-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民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何晓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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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174-1号广州民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何晓然: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民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何晓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3民初9174号一案的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月4日的租金206835.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每月以当月欠付金额为本金,自当月第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逾期一日以欠付金额的5‰计算);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59264.23元(按每日以租赁关系终止时日租金和管理费之和的2倍计算);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依法判决。本案定于2021年9月17日9时20分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539787122021-06-3017:17:45:0(2021)粤0113民初9174-1号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民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何晓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计算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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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4

    (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原告周春松诉你、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家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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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周春松 被告-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吴大件 宋家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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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吴大件: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春松诉你、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家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周春松诉请本院判令:1.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1654.4元;2.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701654.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9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538834442021-04-2016:30:10:545(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原告周春松诉你、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家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工程,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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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5

    (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原告宋家明诉你、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春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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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宋家明 被告- 周春松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吴大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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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吴大件: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家明诉你、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春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宋家明诉请本院判令:1.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1654.4元;2.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701654.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9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538834432021-04-2016:30:07:430(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原告宋家明诉你、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春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工程,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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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6

    (2020)粤0113民初2891号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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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28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溢思得瑞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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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891号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发展公司)与被告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溢思得瑞企业(有限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告: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营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202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滋思得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8日至2017年10月16日的租金34555元;二、履约保证金21004元归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536391642020-11-0618:03:04:814(2020)粤0113民初2891号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投资,广州市,有限公司,判决,合伙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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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7

    (2020)粤0113民初2891号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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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28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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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891号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的租金36926.39元及自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逾期一日以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2。判令履约保证金21004元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534354102020-07-1517:06:09:391(2020)粤0113民初2891号原告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溢思得瑞创业投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逾期,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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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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