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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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忠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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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恢815号之二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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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10-15 |
2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锦斌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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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2627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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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8 |
3 |
杨耀辉、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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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2152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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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9 |
4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灵毅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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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2034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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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9 |
5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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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34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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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1-04-26 |
6 |
吴洲灿、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敬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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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37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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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1-01-12 |
7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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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3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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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2-31 |
8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世杰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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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883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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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29 |
9 |
陈杰峰、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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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887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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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29 |
10 |
林亚凤、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长兵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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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执886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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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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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玉凤、杨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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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498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许玉凤 杨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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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凤、杨志荣: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玉凤、杨志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该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24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许玉凤、杨志荣与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安分社签订的《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二、许玉凤、杨志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款49563.7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违约金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元,由许玉凤、杨志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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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许玉凤、杨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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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许玉凤 杨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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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凤、杨志荣: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玉凤、杨志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按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解除被告许玉凤、杨志荣与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署的《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2.杨志荣、许玉凤共同偿还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9563.73元及利息、违约金;3.杨志荣、许玉凤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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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郑程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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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郑程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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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程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三楼调解听证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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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苏春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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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苏春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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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春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三楼调解听证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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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5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赵佳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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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4民初96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赵佳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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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2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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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陈宝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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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陈宝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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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宝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内。并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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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7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陈阿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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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民初554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陈阿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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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24民初5549号陈阿云: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24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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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8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林过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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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民初554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林过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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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过房: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24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溪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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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9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吴学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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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民初433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吴学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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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24民初4336号吴学启: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24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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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10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黄世明、陈惠玲、赵宜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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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9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黄世明 陈惠玲 赵宜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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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明、陈惠玲、赵宜哲: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世明、陈惠玲、赵宜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24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世明、陈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赵宜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赵宜哲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黄世明、陈惠玲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6元,由黄世明、陈惠玲、赵宜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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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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