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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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DAC CHINA SOS (BARBADOS) SRL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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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鑫佳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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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石狮市博卡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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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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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泉州市时尚品味装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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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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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石狮赫城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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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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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杨建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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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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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饶芙容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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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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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施俊雄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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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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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彭义群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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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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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石狮市拼潮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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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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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郭兴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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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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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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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581民初347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被告- 林和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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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53 | 2019-12-03 |
2 | (2019)闽0581民初347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被告- 林和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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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35 | 2019-07-09 |
3 | (2018)闽0581民初455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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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4 | (2018)闽0581民初5359号 | 抵押权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丽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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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5 | (2018)闽0581民初419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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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17 |
6 | (2018)闽0581民初4035号 | 抵押权纠纷 |
原告- 福建建诚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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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09 |
7 | (2018)闽0581民初4001号 | 抵押权纠纷 |
原告- 福建建诚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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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09 |
8 | (2018)闽0581民初154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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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7-25 |
9 | (2018)闽0581民初154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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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7-25 |
10 | (2018)闽0581民初37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被告- 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郭儒旺 骆真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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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6-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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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田雅诗、田奕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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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27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被告- 石狮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田奕松 田雅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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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田雅诗(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91*****224)、田奕松(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4*****05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被告田雅诗、田奕松、石狮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27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田雅诗、田奕松一次性偿还尚欠原告的贷款本金2975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5728.09元,合计本息303228.09元(暂计至2022年2月24日),及从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规则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田雅诗立即配合办理位于石狮市镇中路中骏·商城8幢南1129单元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3.上述所涉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上述所涉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被告石狮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7月11日8时40分在本院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6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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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2 |
[裁判文书]吴佳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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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130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被告- 吴佳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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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佳强(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1*****25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被告吴佳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吴佳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12607.67元,并支付截止至2022年1月19日的利息(含复利)23933.3元、分期手续费7156.72元及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前述利息(含复利)、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负担24元,由吴佳强负担31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6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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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明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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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18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被告- 吴明家 福建美廉达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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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明家(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78*****5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被告福建美廉达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吴明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18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福建美廉达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吴明家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22年1月28日借款本金39149.66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436.75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40986.41元);2、判令被告福建美廉达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吴明家偿付原告律师费1600元;3、由被告福建美廉达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吴明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6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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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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