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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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魏塘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74号 | 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
当事人:浙江广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国祥。2022年0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于2022年04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位于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东方兴业城西北角的施工工地生活区存在将厨房间的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两项问题,于2022年4月27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验,勘验地点处为嘉善东方兴业城一期局部调整项目的施工工地生活区,该生活区大门朝南,大门的西北侧有一简易房,该简易房为生活区的厨房及食堂。该厨房间洗菜池的下水管道连接在该简易房西侧的雨水井中,再通过地下管道连接到该生活区西侧河道边的雨水管网出口处。该生活区的西北角设置有一简易房的厕所,该厕所南侧有一粪水收集池,该粪水收集池上方未进行相关的遮盖,已有粪水外溢在粪水收集池周围的土地上。2022年04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编号为魏塘综执【2022】责改(通)字第000042号的《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05月27日前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完成整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了当事人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东方兴业城西北角的施工工地生活区存在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行为的事实;2、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后现场照片,证实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完成整改的事实;3、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东方兴业城西北角的施工工地生活区存在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为,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2022年06月10日,本机关依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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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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