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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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太平洋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李晶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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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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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太平洋财险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与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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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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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晶超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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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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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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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233民初378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彪 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 李晶超 马延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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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忠县人民法院 | - | 2017-10-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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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2民终4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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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民终49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周彪 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 李晶超 马延丰 苏州倍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上海志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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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民终496号朱震、周彪、姜维伟: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诉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彪、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李晶超、马延丰、苏州倍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志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2民终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4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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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2 |
(2017)渝0233民初3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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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78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苏州倍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上海志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周彪 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 李晶超 马延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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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公告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陈桥镇山涧村后山桥周彪: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宝山村李晶超: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宝山村马延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845-9849号(单号)3幢111室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252室上海志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周彪、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李晶超、马延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苏州倍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志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也已审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公告向你们送的上诉状副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上诉要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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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3 |
(2017)渝0233民初3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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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78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苏州倍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上海志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周彪 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 李晶超 马延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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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公告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陈桥镇山涧村后山桥周彪: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宝山村李晶超: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宝山村马延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845-9849号(单号)3幢111室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252室上海志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周彪、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李晶超、马延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苏州倍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志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33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涉案交通事故中,原告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损失费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承担2,000元,在商业第三责任险范围承担215525元,小计217525元。二、涉案交通事故中,原告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损失费用由被告周彪以及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92,368元。三、本案司法鉴定费,原告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5,000元,被告周彪以及挂靠单位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400元,被告李晶超和马延丰承担5,6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承担5,000元。四、以上费用承担主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兑现。五、驳回原告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李晶超和马延丰负担4,200元,由被告周彪和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原告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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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4 |
(2017)渝0233民初3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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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78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苏州倍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上海志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周彪 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 李晶超 马延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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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公告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陈桥镇山涧村后山桥周彪: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宝山村李晶超: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宝山村马延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845-9849号(单号)3幢111室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252室上海志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周彪、上海伯诚物流有限公司、李晶超、马延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苏州倍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志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的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33民初378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上海倍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交通事故货物损害赔偿额39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将于2018年1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联系电话:023-542196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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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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